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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16: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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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受到限制,企业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如果在许可证撤销前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另一方是企业的债权人,在清算组成立后,企业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订立与清算无关的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2条
法人在清算期间届满,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机关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完毕,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二)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解散
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采取行动制定以下职权:
(一)清算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或者公告;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尽事宜;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偿债权债务;
(六)清偿债务后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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