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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22年6月14日消息,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天津海科立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如下:吊销其营业执照。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海克立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八十二条第5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监督执行处罚(2022)第5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监督处罚法(2022)第51号
甲方:天津海科立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学科资格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826528954P
地址:虹桥区红旗路34号204
法定代表人:龚智
2021年3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虹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函》(天津市红色案件移送监督管理(2021)331号),其中反映当事人涉嫌开业后停业半年以上。经核实,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启动了调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年度报告备案情况和税务登记情况。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没有在党的注册地址找到该党,无法联系该党,该党没有提交20 - 2020年的年度报告;没有2018 - 2021年的税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支持:
1. 天津市虹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天津市建红建案件移送(2020)331号)及相关案件证明材料;
2. 党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账户卡)复印件,证明党的资格;
3.打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提交年度报告;
4. 天津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中恒信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纳税情况的批复》,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纳税;
5. 天津市虹桥区税务局纳税申报表,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4日被认定为异常核销;
6. 现场记录和有关材料证明,在当事人的登记地址找不到或者联系不到当事人。
本委员会于2022年3月21日通知当事人公告行政处罚书(天津市监察员须检查至【2022】号)。6)、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辩诉、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辩护,也未请求听证。
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公司成立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成立后连续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密封)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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