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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注销6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40:26

  • 点击数

    1108

内容摘要:一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物业处理思路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后,有限处理公司名下财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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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物业处理思路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后,有限处理公司名下财产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批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同时撤销登记号码,收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等原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如果将公司注册号比作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理解就会更直观,没有身份证号,一方的主要身份资格已经被撤销,没有办法达到双方不动产登记共同申请这一要素的要求。

应采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许可证、复印件和公章,房地产登记中心也不能给你,即使是监督办理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当事人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房地产证书可能随时被吊销,而房地产登记中心对于不合理的审慎责任将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登记若干问题的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的住房登记材料,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合理的住房登记机关不履行审慎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作用对发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后,公司名下财产的处理办法

(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恢复经营资格。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可以恢复,不可逆。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复议或者判决生效的,可以申请恢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职权予以恢复。

(2)吊销营业执照后处理公司名下财产,正常流程为成立清算组,加盖清算组公章,开立清算组账户,由清算组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除成立清算组外,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有一些处分财产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清算组有权处分清算组成员未及时处分财产的,对其处分权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买受人也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转让所有权,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前,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仍然有效。

《公司法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在公司依法清算、注销登记前,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1.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恢复经营资格

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民法通则对恢复其身份有相关规定。因此,法人作为一个虚拟的“人”,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也应该有复生的救济程序。如其他股东假名签字形成股东会撤销决议,或者在撤销程序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撤销,恢复企业经营资格。

2. 首先,保留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清算报告中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继承的处理方案在安排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安排看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也没有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决议由原公司清算组或权威机构确认如何分配。

3.原清算组或者法人机关不能作出新的决议的,权益归全体股东所有,按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和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这类购房者可以起诉全体股东确认,股东有权起诉其他股东强制转让。股东有外债的,财产也可以作为股东的个人财产查封、拍卖。如何处理清算组已经与股东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债务偿还协议,笔者个人认为没有办法,可以选择诉讼,买受人可以将所有股东列为被告,股东确认权利时将其他剩余股东列为被告。

4.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清算报告》的记录,权利人单方面申请转让登记是有可能的,有操作空间。可参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土地资产调控[2016]号;6)关于继承、遗赠不需要办理规定的公证手续、待公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到登记机关登记。《清算报告》对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安排,也是法人的遗言。但在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范中,只有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和遗赠流程,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财产的处置没有明确的流程,需要通过案例来处理。

5. 公司法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2018)》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比例和股东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根据一物一权原则,笔者认为股东对此类房地产的继承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

6.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发生产权转移,属于转让登记的范畴,登记机关作为转让登记并不意味着纳税计算要按转让登记纳税,具体看纳税部分的要求。

7.在深圳购房的购房人可以在房地产公司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后,另行申请办理房产证。

4. 特殊适用主体的确定

(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接续单位的,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有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不复存在的,由其继承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转让给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含原市资产管理公司)或上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上产权单位申请。

(四)共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当事人一方或者多人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没有继承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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