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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体工商户在线注册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39:27

  • 点击数

    4724

内容摘要:即处理条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有能力的公民。2、处理材料申请人签名。1、申请居住申报系统:提交《居住(营业场所)信息申报单》,不需要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房)委证书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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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有能力的公民。

2、处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

1、申请居住申报系统:提交《居住(营业场所)信息申报单》,不需要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房)委证书等居住使用证明材料。集群托管企业:由托管企业出具居住托管证书。不适用居住申报制度:使用自有财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财产的,提交权利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或免费使用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村)委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酒店、餐厅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酒店、餐厅营业执照。使用军用房地产的,应当提交《军用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提交名称预先核准注册申请。

工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审批项目目录执行。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申请人需登录“广东省网上报名系统”()提交申请。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更正内容。登记申请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在线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打印在线预审通知书及所有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申请人可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信息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相关登记事宜,或领取邮寄代收材料的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

4.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 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出具《拒绝设立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当场口头或者电话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全部需要更正的内容;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 准予批准的,发给《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并当场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出具《拒绝设立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1楼登记大厅(东莞大道与四环交汇处)

五、办理期限

5(工作日)

6、组织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处理费用

不收费

8. 法律基础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经营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停止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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