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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用注销的营业执照可以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8 08:51:57

  • 点击数

    3742

内容摘要:要去取消或更改店面地址,不取消会有罚款,根据情节有的会比较严重。首先,中国法律规定,市场主体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能随意经营。第二,法律基础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籍登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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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取消或更改店面地址,不取消会有罚款,根据情节有的会比较严重。

首先,中国法律规定,市场主体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能随意经营。

第二,法律基础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籍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门店所属地址到期不能使用,需要做变更,否则会有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简单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暂行办法:

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试点撤销的通知(工商字[2016]20号)。第一百八十七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简单撤销个体工商户,实行依法、积极稳定、方便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撤销,包括简易撤销申请和简易撤销权限。

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程序。

按权限简单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按权限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条在本省辖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简单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一)取得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工商个体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立案未被查处或者未被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简单撤销工作。

设区的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简单核销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发展和实施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简单注销。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发展和实施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机构(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工作。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办理简单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简单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个体经营的,经营者本人签字;家庭经营的,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字一栏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经营者的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交还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当场到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当场批准,并发给许可证撤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驳回通知书。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未交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核准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其营业执照无效。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其职权,可以予以简单注销登记:

(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换发营业执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营业场所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并登记不合格的,不予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的,视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职权,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 调查和验证。对被取消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取消需求。对经调查核实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已登记的营业场所联系到其的,应当通知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被告知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计划注销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0天。

在公告期内,经营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拟撤销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撤销程序;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书面文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持异议者。

(3)取消决定。对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作出撤销的决定。

(4)服务。通过注册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5)材料的归档。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分批办理,每户一档”的办法,将职权范围内简单注销的材料纳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简单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按其职权简单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撤销登记的,恢复个体工商经营资格,并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决定不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拒绝撤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按主管机关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其主管机关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原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撤销主管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申请新名称。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简单注销个体工商经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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