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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怎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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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7 08: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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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股东a、b在注销公司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院认定股东a、b对某服装公司(已注销)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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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股东a、b在注销公司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院认定股东a、b对某服装公司(已注销)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2月,原告某服装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某服装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但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018年11月和2018年5月向某服装公司发送了“贷款催收通知书”,该服装公司承诺尽快偿还贷款。2018年12月,被告A、B作为某服装公司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了未清算的服装公司。截至2019年2月,某服装公司仍欠债33万元,欠利息人民币。原告银行则将被告A、b作为被告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的债权人损失,要求被告A、b对某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A、B作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被撤销的,股东作为清算债务人,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A、B辩称,对《公司法》相关规定不清楚,省略了法定清算程序,目前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及重要文件已丢失,不能再进行清算,无任何主观意图。调解中,审判长依法向双方说明,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未被清算或清算银行进行虚假清算,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清算而进行注销登记,或者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者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股东A、B作为公司的清算代理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被告A、B对股东的清算义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在处理法官的调解下,与原告某银行达成自愿调解协议:确认某服装公司(已取消)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复利,被告A、B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分期返还。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经调解结案后,法官介绍,公司解散,除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并或分立解散外,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只有通过法定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公司才能在法律意义上被消灭,公司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法律责任。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各种违法清算程序,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未清算或者被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坏或者灭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达到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公司的主要财产、帐簿、重要文件遗失,无法清算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情况外,清盘组成员进行清盘在交易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注销应走法定清算程序,否则上述违法行为,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司被撤销后未履行清算程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股东a、b在注销公司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院认定股东a、b对某服装公司(已注销)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原告某服装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某服装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但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018年11月和2018年5月向某服装公司发送了“贷款催收通知书”,该服装公司承诺尽快偿还贷款。2018年12月,被告A、B作为某服装公司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了未清算的服装公司。截至2019年2月,某服装公司仍欠债33万元,欠利息人民币。原告银行则将被告A、b作为被告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的债权人损失,要求被告A、b对某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A、B作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被撤销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原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被告人A、B辩称,对《公司法》相关规定不清楚,省略了法定清算程序,目前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及重要文件已丢失,不能再进行清算,无任何主观意图。

调解中,审判长依法向双方说明,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尚未清算或者进行虚假清算的,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者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股东A、B作为公司的清算代理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被告A、B对股东的清算义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在处理法官的调解下,与原告某银行达成自愿调解协议:确认某服装公司(已取消)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复利,被告A、B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分期返还。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非法股东在清算程序中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结案后,法官介绍,除因合并、分立引起的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只有通过法定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公司才能在法律意义上被消灭,公司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各种违法清算程序,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坏或者灭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达到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公司的主要财产、帐簿、重要文件遗失,无法清算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情形外,清算组成员在进行清算时有其他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注销应走法定清算程序,否则上述违法行为,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司被撤销后未履行清算程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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