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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工商局办营业执照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7 08:34:45

  • 点击数

    3476

内容摘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行政复议,按照规定申请材料齐全,按照法定形式,当场登记。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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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行政复议,按照规定申请材料齐全,按照法定形式,当场登记。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全部需要更正的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三)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信息: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全部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办理登记的除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人工商登记范围的,由登记机关办理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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