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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原告张三,男,汉族,19年6月6日出生,住在市区政府大街8号楼,身份证号码4101,手机号码185(代)。
原告张三,男,汉族,19年6月6日出生,住在市区政府大街8号楼,身份证号码4101,手机号码185(代)。
被告人李思,男,汉族,19年6月6日出生,住在市区政府街大院8号楼,证号4101
被告人李思,男,汉族,19年6月6日出生,住在市区政府街大院8号楼,证号4101
被告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村开发区江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
被告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村开发区江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
法定代表人:李斯。
法定代表人:李斯。
索赔:
索赔:
1. 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被告城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原告股东身份,并在报纸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 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被告城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原告股东身份,并在报纸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费用5000元、差旅费500元、精神损害4500元;
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费用5000元、差旅费500元、精神损害4500元;
3.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和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
3.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和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李四利用与原告的朋友关系借款2003年1月10日,他以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为幌子,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被告公司。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注册设立情况不知情,从未向被告或第三人办理过委托手续。原告与被告化工公司及其股东无法律关系。
2003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斯利用其与原告以前的交情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假借原告身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被告公司。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注册设立情况不知情,从未向被告或第三人办理过委托手续。原告与被告化工公司及其股东无法律关系。
事后,原告无意知晓其身份信息是否被被告适当,并多次向被告提出此事,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质押书》,撤销被告公司承诺三个月,但仍未处理,其利用原告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影响巨大。
事后,原告无意知晓其身份信息是否被被告适当,并多次向被告提出此事,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质押书》,撤销被告公司承诺三个月,但仍未处理,其利用原告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影响巨大。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向贵院上诉。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向贵院上诉。
推进
推进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
体型:
体型: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单、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预核准申请书、出资意向书、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际收讫清单、验资事项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公司名称名单、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预核准申请书、出资意向书、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缴清单、验资事项
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8日,发起人为王军、王武、李思。三人分别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元、40元、20元。
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8日,发起人为王军、王武、李思。三人分别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元、40元、20元。
2第三届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改、2006年第一届(暂定)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改、本人变更公司登记、股东出资转让合同、选举执行董事、监事、2004年2月18日公司章程
2第三届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改、2006年第一届(暂定)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改、本人变更公司登记、股东出资转让合同、选举执行董事、监事、2004年2月18日公司章程
证明:被告虚假利用原告身份信息转让公司股份,使原告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证明原告姓名。
证明:被告虚假利用原告身份信息转让公司股份,使原告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证明原告姓名。
3信的承诺
3信的承诺
证据:原告身份被虚假利用为公司股东,被告李斯承诺尽快注销公司。
证据:原告身份被虚假利用为公司股东,被告李斯承诺尽快注销公司。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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