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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08: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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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经营许可证到期,如何申请延期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领取《出版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查验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核验其《出版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出版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凭《出版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事宜程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写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的数额和性质;
(四)经营场所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发行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负责人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认证材料;
(八)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吗?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从事音像制品发行的中外合资企业。
第十七条吗?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领取《出版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之日起15日内,报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吗?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出版营业执照》办理条件:
1.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的条件
(一)完成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适合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设备和固定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发出声音该管理系统并具有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2. 网络出版企业备案
(一)依法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证》;
(二)自开展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之日起15日内至原审批机关备案。
2办理出版营业执照材料:
3《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1. 向市新闻出版局政府事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互联网申请;
2. 报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3.市市政局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有关证明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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