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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6 08: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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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情况的通知(仅限预包装食品销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情况的通知(仅限预包装食品销售)为贯彻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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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情况的通知(仅限预包装食品销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情况的通知(仅限预包装食品销售)

为贯彻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经营者(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经营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改为《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贯彻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经营者(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经营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改为《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我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通过北京企业服务e窗口平台()申请登记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填写待收集备案信息(信息收集表见附件)。

一是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我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通过北京企业服务e窗口平台()申请登记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填写待收集备案信息(信息收集表见附件)。

2. 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将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记为“食品业务(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方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另领食品经营登记证。

2. 在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将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记为“食品经营(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无需另行领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仍应当按照“先证后证”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仍应当按照“先证后证”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 经营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型食品店的,应当按照《食品小规模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型食品店登记手续,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登记手续(只销售预包装食品)。

4. 经营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型食品店的,应当按照《食品小规模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型食品店登记手续,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登记手续(只销售预包装食品)。

5. 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和小型食品店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时,不得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字样。

5. 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和小型食品店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时,不得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字样。

6. 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申请、变更、重新申请、延期申请。

6. 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申请、变更、重新申请、延期申请。

7本通知实施前,只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记录(只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办理对食品经营记录(只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先注销现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记录(只销售预包装食品)。

7本通知实施前,只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并办理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先注销现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8. 具有食品经营记录(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应当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8. 具有食品经营记录(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应当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9已办理食品经营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登记信息未变更,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平台()。通过录入《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周边仓库报表》、《食品经营者售卖设备点信息报表》,修改备案信息。

9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且登记信息未变更,但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办理食品经营(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案例信息修改《食品操作工外围仓库报表》《食品操作工自动售货设备点信息报表》录入,修改记录信息。

10.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缩小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其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失效。

10.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缩小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其食品经营记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失效。

西本通知将于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

西本通知将于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附件

食品业务记录(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资料收集表

食品业务记录(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资料收集表

产品说明:

产品说明:

一、注意事项

一、注意事项

1. 通过北京企业服务电子窗口平台申请备案事项,无需重复填写本表。

1. 通过北京企业服务电子窗口平台申请备案事项,无需重复填写本表。

2. 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地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地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企业备案时,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或销售设备场所发生变更时,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登录()法律服务》,通过《食品经营企业(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或《食品销售设备经营者等级》进行备案填写信息报告条目。

3.食品经营场所、对外仓库或自动销售设备在登记后发生变更的,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府服务平台”()法人服务登录,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周边仓库报表”或“食品经营者售卖设备位置信息报表”的入口填写报表。

2. 解释的名词

2. 解释的名词

1. 住所:与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或营业地点)”一致。

1. 住所:与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或营业地点)”一致。

2. 营业场所:填写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实际场所。

2. 营业场所:填写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实际场所。

3.食品经营区域:指经营者在注册营业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的区域。

3.食品经营区域:指经营者在注册营业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的区域。

4. 商场、超市: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区域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4. 商场、超市: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区域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5. 便利店:营业场所采用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店铺具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餐饮经营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5. 便利店:营业场所采用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生活用品。该店具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6. 杂货店:经营场所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品牌形象不明显,非连锁店。食品经营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6. 杂货店:经营场所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品牌形象不明显,非连锁店。食品经营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7. 食品经营者:其营业场所以办公场所为主,其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7. 食品经营者:其营业场所以办公场所为主,其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8. 食品自动售卖:经营地点以办公室为主,主要业务是在超市、学校、医院等其他场所设置自动售卖机零售食品。

8. 食品自动售卖:经营地点以办公室为主,主要业务是在超市、学校、医院等其他场所设置自动售卖机零售食品。

9. 网上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没有实体店,他们的主要业务是通过互联网零售食品。

9. 网上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没有实体店,他们的主要业务是通过互联网零售食品。

10. 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是指在8℃及冰点以上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是指在-18℃以下或等于-18℃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

10. 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是指在8℃及冰点以上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是指在-18℃以下或等于-18℃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

11. 外部仓库:经营者在其注册经营场所外所拥有或租用的场所,用于存放其销售的食品。

11. 外部仓库:经营者在其注册经营场所外所拥有或租用的场所,用于存放其销售的食品。

12. 连锁经营:门店有明显的统一好顺佳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多家店在同一门店,在同一总部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者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的组织形式。

12. 连锁经营:门店具有明显的同好顺佳品牌形象,经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同一门店使用多家店铺,在同一总部管理下,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

13. 直销:连锁企业总部投资的门店,由总部统一管理。

13. 直销:连锁企业总部投资的门店,由总部统一管理。

14. 特许经营:在特许经营连锁中,被特许人在获得特许人授权后,利用其商标、商号、商业模式、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店铺。

14. 特许经营:在特许经营连锁中,被特许人在获得特许人授权后,利用其商标、商号、商业模式、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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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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